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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会评出2019年中国少年司法保护十大案事例!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理性分析 倾听心声

 服务青少年发展


导读
作为法律中的“人性之光”,少年司法在教育、保护、挽救未成年人工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设、专业机构设置、专业人员培训和特色机制构建等方面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
近日,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经过遴选、征求意见等程序,对2019年我国少年司法保护的案事例进行了盘点,评选出了十大案事例,以期通过少年司法保护十大案事例的评选,让社会各界感受到少年司法在过去一年的进步和发展,并继续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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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参与“两法”修订引瞩目


2019年11月29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束。一共约4.7万人提出超过49659条意见,来自未成年人的意见占了近一半。

具体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收到40504位社会公众提出的45659条意见和41封群众来信,其中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44%。


与此同时,共收到6744位社会公众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出的7890条意见和12封群众来信,其中共有1866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121条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25%。


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员表示:“参与征求意见未成年人的数量如此之多,占比如此之大,这在此前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是不多见的。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对自己法律的高度重视,充分说明未成年人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


推荐理由:


《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对待”。


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他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涉及未成年人的诸多权利,立法过程不能少了他们的声音。


自《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以来,两部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形势变化,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足、犯罪低龄化之争等引起广泛关注,对两部法律进行修订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
作为两部法律的直接受众群体,未成年人的参与修法的意识和水平逐步提高,他们主动参与到立法中来,充分行使自己参与的权利,这可能比立法的完善更令人欣慰。





二、《社区矫正法》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

其中,设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共七项条款。涉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监护人责任、身份信息保密制度、社会支持、就业帮助等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规范了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的程序,认为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强调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处遇,认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推荐理由: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监禁刑,避免交叉感染,一直为《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国际公约所提倡。由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处遇方法在国内外少年司法领域受到高度关注。


随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的提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年增加。我国针对未成年人采取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例如1994年《监狱法》设置“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专章、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等。


《社区矫正法》中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做出专章规定与先前立法相衔接,保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也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理念,与“两法一专章”(即《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专章)》一齐共同为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体系添砖加瓦。





三、《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正式实施


2019年初,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因TikTok“涉嫌非法收集13岁以下儿童信息”而处以罚款570万美元,引发国内媒体关注和热议。

2019年8月23日,中央网信办正式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9年10月1日该《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儿童网络保护的规章,具有里程碑意义。《规定》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保护,包括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删除等环节,还明确了监护人的责任。




推荐理由:


在现代社会,互联网已经广泛应用于人们学习和生活的各个领域,而儿童仿佛天生就是“网络原住民”。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3.7%,未成年网民规模高达1.69亿人。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总能表现出良好的接受能力,与此同时,他们在网上的一举一动都能留下痕迹。


近年来,儿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开学前,家长总会莫名接到各种辅导机构的推销电话;新生儿住院视频以及个人身份等信息不知何时被人为公开;儿童个人信息甚至已经不知多少次被层层兜售转手……


以上事件听起来让人不寒而栗。考虑到儿童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个人成长以及家庭带来不利影响,目前主流的数据保护立法中均通过特殊规定的形式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予以高度关注。


然而,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专门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相关立法和体制机制更是缺乏。以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为例,除明确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年龄界限以外,还对儿童年龄核实、可验证家长同意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千呼万唤始出来,借鉴域外已有经验,符合我国国情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终于出台。《规定》尽可能地对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其设立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同时严格“同意规则”,强化监护人职责。
然而,该《规定》只是一个开始,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任重而道远,在今后的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识别儿童、监护关系及监护人的知情同意等细化实践标准,仍有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四、首批40家试点单位名单公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谱新章

2019年4月11日上午,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情况,公布首批40家试点单位名单。

2018年2月,团中央和最高检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作为具体负责落实的业务部门,组织召开了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座谈会,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民政部门、社工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共同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意见和举措。

试点工作部署开展后,各地积极申报,经团中央和最高检共同评审,最终确定了北京市海淀区等40个地区,开展首批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下一步,团中央、最高检将继续推动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围绕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容、流程和标准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和机制,努力实现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争取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推荐理由:


30年的发展历程,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和未检工作相伴而生,共同促进,共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最高检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勇担重任、持续发力,采取了加强顶层设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志愿者和爱心人士等措施,有力地提升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质效。


然而,要构筑起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强大网络体系,目前还只是开始。如何推进首批40家试点地区深入开展工作、研究制定社会支持体系工作程序规范、保障社会专业力量培训机制的常态化和制度化等都是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推一把是少年犯,拉一把是大学生。”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成长的发展阶段,世界观、价值观、是非观还没有完全成熟,造成他们产生罪错行为的因素有很多,家庭、社会、学校等各方面的保护缺位难辞其咎。


因此,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强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除检察机关与各级团组织协作配合外,还离不开行政机关、社工组织、爱心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与帮助。


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是推动“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保护”的有机结合,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让孩子重新回归社会的时代呼声,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检察机关与共青团组织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生动实践。有助于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相信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孩子们一定能够生活成长在更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民政部、共青团中央等10部门联手强力出击,关爱服务留守与困境儿童

2019年4月30日,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10部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意见》在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和强化工作保障四个方面作了部署要求。


推荐理由:
2016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
2019年,为了扎实推动国务院两个意见的落实落地,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意见》。
近年来,“国家亲权”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国家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因此,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的权利保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次由10部委联合出台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基层关爱体系,旨在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厘清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定位与发展方向,而且要求设立“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以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


同时明确提出了要推进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格局,为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驾护航。





六、《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拟出台合理界定,师生关系引关注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适用情形以及教育惩戒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推荐理由: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爱的教育”固然值得提倡,但是缺失惩戒权的教育往往会寸步难行。由于未成年人的自制力较差、辨别能力较弱,学校的过度保护、家长的过度干预,对学生无底线地让步势必不利于其成长,而教师作为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之一,应享有管教的权力。


《征求意见稿》把“戒尺”归还给老师,同时限定惩戒的尺度,作出了以下规定:


明确惩戒须是“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合理界定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免除教师对正当惩戒行为所产生意外后果的法律责任;落实家长责任,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可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有人质疑教育惩戒可能会为变相体罚学生提供庇护。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不仅规定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类措施,也规定了禁止情形,在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同时,也限制了惩戒的权限。须知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在于树立行为的标尺,在于建立教育者的尊严。只有教师正当合理地行使手中的惩戒权,教育才能发挥其应有之义。





七、上海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为孩子发声

2019年11月2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离婚诉讼案,以下为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沈某某(女)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2014年5月生育一女李小某。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因李小某患有遗传代谢病,并伴有脑萎缩、癫痫等,双方在对待孩子治疗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故李某起诉要求与沈某某离婚,并要求女儿李小某由沈某某抚养。


沈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一人抚养女儿。涉案儿童李小某是幼童,加之患有疾病,无法为自己发声。


普陀法院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委托区妇儿工委办工作人员作为李小某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儿童权益代表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代表李小某全程参与了庭审,表达了对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主张,并建议原、被告从双方共同财产中划拨一定金额作为专项保障金由第三方监管,确保李小某日后学习、生活所需。

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案件,上海普陀法院的做法也为进一步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提供了“上海智慧”。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夫妻缘尽各奔东西,孩子最终成为了最大受害者。由于他们自身能力弱小,无法进行自我保护,此时就需要有人站起来为他们发声,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应运而生。


上海普陀法院借鉴域外经验,在部分离婚案件中为未成年人设立权益代表人,明确这一角色由中立的第三方担任直接参与诉讼,代表儿童表达其身份和财产权益的诉求,从而对抗父母伤害儿童的不当行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儿童代表人”制度在我国的首次实践体现了相关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与担当,表达了要切实站在儿童立场、维护儿童权益的坚定决心,拓展了类似案件的办案思路,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社会意义。



八、“基因编辑婴儿”案宣判,婴幼儿健康需要更加理性的呵护


2019年11月30日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3人分别被处以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1月26日,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健康诞生。贺建奎称此项研究在于使婴儿能够天然地抵抗艾滋病,消息一出,引来科学界的一致反对。后深圳市及广东省职能部门、中国科学院、科技部等相继作出回应,均对基因编辑婴儿持反对态度,而后公安机关对此事件开展了调查。



推荐理由: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国际通行的儿童保护最高准则,在一切领域都应当被贯彻落实。但我们也要警惕打着“为了儿童利益”幌子所进行的一些枉顾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所谓科学研究。


就“基因编辑婴儿”案而言,一方面来说,改变人类胚胎基因,使出生后的婴儿获得艾滋病免疫能力,看似有利于人类繁衍,但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与危害,违背自然科学研究应当符合的伦理规则和法律规定。
从另一个方面而言,婴幼儿的成长应当顺应自然规律,采用常规的、符合伦理和法律允许的现代医学技术保障其生命健康,通过改变基因使婴儿获得某种疾病的天然免疫力,看似一劳永逸,实际上对于婴儿的生理成长埋下了重大潜在危险,反而不利于婴儿的自然成长。


更为重要的是,改变人类基因将可能对人类的自然、健康繁衍产生毁灭性的影响。


因此,关涉婴幼儿等未成年人的科学技术发展要比其他科研活动更加慎重,符合伦理和法律要求,理性地呵护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成长。





九、大连13岁少年残忍杀害11岁少女,刑事责任年龄再激热议

2019年10月20日,大连沙河口区的十三岁少年在放学路上尾随十一岁女生行凶,将其杀害后把尸体弃置于小区绿化带中,遗体身中七刀且颈部有明显掐痕。

由于其未满十四周岁,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该少年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于10月24日依法对其收容教养。此次恶性犯罪事件令人惊骇,引发社会各界对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讨论。



推荐理由:


每当类似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发生,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降低的话题必不可避免地会被推至舆论浪尖,引起各界热议。


有观点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提前,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把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作为罪错行为的“保护伞”,对此如果一味只依靠教育,而缺少法律的威慑,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过度保护和纵容,是以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低龄触法未成年人问题。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既不能一罚了之,也不可一放了之,而是要关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探索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从而架构起轻轻重重的保护处分体系,保障未成年人既不会不教而罚,也不会不教而轻。


自1910年制定的《大清新刑律》中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十二周岁,到1997年刑法典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一百多年间少年司法的进步显而易见。


我们认为,在谴责、抨击现行司法制度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反思社会为未成年人提供的成长土壤是否肥沃。要知道正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保护的失职、国家监护的缺位等原因叠加,才导致了部分未成年人的误入歧途。而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上述任何方面力量的介入,尤其是我们身为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发自内心的关心和关爱。





十、《少年的你》引热议,校园欺凌再牵人心


2019年10月25日,电影《少年的你》在中国内地上映,影片直面社会现实问题,将校园欺凌再次带入人们的视野。盘点2019年所发生的多起校园欺凌案,每一起都令人唏嘘:

1月4日,有媒体报道,河北邢台清河挥公实验中学12岁女生一周内多次被其室友和其他6名同学殴打,胳膊后腰等多处淤青,诊断显示肋骨骨折、肾积水;


3月18日,云南省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的女生小吴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都市时报反映称其16日凌晨被6名同班同学拳脚相向,打至左耳鼓膜穿孔;


4月23日,甘肃陇西县渭河初级中学一名初二男生被五名学生殴打,之后抢救无效死亡;


5月25日,温州市区鹿城路美美时尚广场二楼安全通道内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4名未成年女子殴打另一女性未成年人,致其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


6月26日,深圳龙岗区教育局通报某小学“30多名小学生排着队挨打”。



推荐理由:


“为什么从来没有一节课教给我们,如何变成大人?”这是今年热映影片《少年的你》中,校园欺凌受害者陈念发出的感叹。


这发人深省的一问也道出了无数遭受过校园欺凌的受害者的心声。这部影片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它让更多的人认识并开始了解校园欺凌,同时也牵动更多的人对于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的反思与探究。


近年来,多地频频曝出校园欺凌事件,社会公众大多持焦虑心态,认为我国校园欺凌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然而需要正视的是,根据调查显示,我国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校园欺凌发生率总体较低。但是,哪怕只有一个孩子遭受校园欺凌、身心受到伤害甚至导致其不能正常成长和生活,我们都不能、也不应坐视不理。


正像影片中想回应却始终没能正面回应的:如何有效防治校园欺凌?怎样能使孩子不受欺负?


其中预防、发现、处置、帮教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就预防和发现方面而言,家长、学校应承担核心责任;就处置和帮教方面,司法机关不能缺位,同时还应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落实综合救助措施。


校园欺凌问题的整治,要始终以“儿童本位”为原则,重点在预防,构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预警及早期干预制度,强化家长、教师和学校的责任。同时,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宽容而不纵容”,有效发挥责令父母管教、送专门学校等措施的作用。


校园欺凌案件没有最终的胜利者,“我们不想做陈念,也不想做魏莱”,因为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双方都可能是受害者,校园欺凌没有赢家。



愿每一个孩子,
都能够被这个世界温柔对待!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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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舒

责编 | 李仁泽

编辑 | 马可(中国人民大学)

编辑 | 王诗瑶(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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